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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3]43号颁布时间:2003-04-30

     2003年4月30日 冀地税发[2003]4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租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以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为纳税人,依法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闭、停产、搬迁及空壳企业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不包括因其他原因闲 置不用的房产、土地),经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省局备案,可暂免征收房 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房产、土地转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恢复生产时,按规 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出租房产用于居住的,房产税适用税率为4%,其他出租房产适用税率为 12%;   (二)转租房产以房产所有人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为房屋产权所 有人,具体征收管理按《河北省房屋出租业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四、对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合作建造的房产,按房产权属确定纳税人,征免 房产税。房产权属关系未确定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五、对投资联营的房产,按下列规定征收房产税:   (一)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的 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   (二)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 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 产税。   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每半年缴纳一次,上半年3月 份征收,下半年9月份征收。对逾期未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从当年4月1日和10月1日起加 收滞纳金。   七、《河北省应税合同印花税征收办法》(冀地税发[1999]43号)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制定,现修订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制定。   八、《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冀税二[1988] 61号)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中,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书立的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 的凭证”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贴花,现修订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合同法规书立的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效力的凭证”应根据《印花 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贴花。   九、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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