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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442号颁布时间:2002-10-31

     2002年10月31日 冀国税函[2002]44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本着面向基层的精神,省局加大了对基层基本建设投资力度,使全系统的 办公、征管条件得到很大改善。但通过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和我们对部分建设 单位进行检查,也发现不少问题。如会计核算不规范、合同条款不严谨、不按规定的拨 款原则付款,有高估冒付现象发生等等。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基本建设的管理,完善各项 规章制度,切实落实总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现就全省基建管理工作做出如下 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控制拨款比例,按工程形象进度拨款。为了防止已完工程结算中的错漏和 高估冒付现象的发生,要求各竣工项目在上级委托审计前最多只能付至工程预算的70%, 在竣工审计后,还要按最终审定价和合同或协议规定留足5-10%保修金,待质保期满视 具体情况支付。需特别指出的是,在签定合同或协议时,需注明工程价款以上级委托审 计定案数为准,以减少事后纠纷。   二、各市要对所有建设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查处和纠正不按工程形象进度 拨款问题。此问题既包括整个建设项目也包括各单位工程。凡是没按规定比例拨款的县 及以上项目单位,由各市局汇总后要及时上报省局;县以下项目有问题的,由市局按有 关规定查处。凡隐瞒不报的,待审计单位查出问题后将移交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三、各级要加强基本建设的会计核算。最近省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 家税务局系统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试行)》(冀国税发〔2002〕146号),并专门进行了 培训。各市要严格按总局要求进行核算,建帐建制,并及时进行调帐。从11月1日起,各 新开工项目,在开工前要书面报告省局。省局将在两个月内对新开工项目的资金到位情 况、会计核算情况、工程审批情况、工程招投标情况按项目进行检查。   四、继续加强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总局关于基本建设项 目审计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私自聘请中介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现象发生,凡私自聘请 审计均为无效,要重新按规定进行审计,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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