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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2]103号颁布时间:2002-07-03

     2002年7月3日 冀国税发[2002]10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税发〔2002〕7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几点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 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省局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一、省局成立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刘国通副局长,小组成员为 郑先海、许建斌、杜该来、葛建明。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省国税系统执法资格考试的组 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所辖税务系统执 法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二、考试对象资格的审查与认定,由各市、县(市、区)国税局人事部门负责。其 依据是总局划定的考试范围和规定精神予以审查认定,对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 师或律师资格的人员,由各市局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其资格证原件,对审查后的复印件要 加盖市局人事部门的印章后再报送省局人事处。对超出考试范围的正式税务工作人员, 凡自愿参加考试的,都应允许报名参加考试。最终确定的考试人数,必须以市局为单位在 8月15日前用软盘分别报省局人事处和教育处,以便做好试卷的领、发工作。   省局稽查局、涉外分局、退税分局的人员,参加此次执法资格考试。省局其他人员 自愿报名参加考试的,直接向省局人事处报名。   三、考务工作由各市国税局教育部门负责。各市局要统一设置考场,考场的具体设 置地点、数量,要提前报经省局教育处批准同意。   考务的具体事项,省局将专门召开考务工作会议进行部署。   四、各市国税局的监察部门负责对考务工作进行监督和巡视,考试过程中,省局将 对各市局的考场,派出巡视组进行监督和巡视。   五、各市国税局的法规机构负责考前的培训辅导工作。各县、(市、区)国税局应 在坚持自学为主的前提下,由各市局组织适当的考前培训辅导,省局不再统一组织考前 培训辅导,但可协助各市局进行培训或辅导。考前的培训辅导不能影响正常的税收工作。   六、各级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执法资格考试工作。通过做好对考前工作的组织、 协调,达到以考促学的目的,提高每一税收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基本素质,全面推进 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向纵深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人员 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2年6月17日   国税发〔200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 的通知》(国税发〔2001〕130号)精神,总局决定近期举行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 考试,现将《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 真组织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总局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3417632    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旨在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 质,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它是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对税收执法 人员进行执法资格认证和管理的必要条件,是促使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工作规范化、 制度化的重要步骤。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顺利进行,总局成立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 导小组组长为郝昭成副局长,小组成员为胡金木(政策法规司司长)、董志林(人事司 司长)、程永昌(教育中心主任)、权兆运(监察局局长)。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认证方 案的审定,考试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有关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领导小组在政策法规司下 设办公室,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应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执法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三、考试对象及资格条件的认定考试对象为税务系统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在岗人 员。   市(地、州)局、县(市)局和省局、市(地、州)局的直辖分局的局长,以及年 龄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至2002年8月30日止)可申请免试发给执法资格证书,但免试取 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今后的执法能级认证考试。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者律师资格的税务人员可以申请免试发给执法资 格证书。这部分免试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可参加今后执法能级认证考试。   考试对象的资格认定由市(地、州)、县(市)局人事部门负责。对通过资格认定 的报考人员要以市、县局为单位进行编号,凡属正副局(所)长和征收、管理、稽查、 法制、税政岗位的报考人员,在最后一位   号码后标示类别号A,其他岗位的报考人员在最后一位号码后标示类别号B。   省局必须在2002年6月30日前将报考人数报总局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考试内容及辅导教材考试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税法知识和与税收相关的法 律知识,其中大部分为税务人员执法应知应会的知识。   考试辅导教材由总局负责组织编写。辅导教材6月初印发,各地法制部门应及时做好 组织征订工作。   五、考试时间考试采取相对集中、统一考试的方式,时间初步定为2002年8月底至9月 初的一个周六或周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六、考试命题执法资格考试为闭卷笔试,由总局统一命题。   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试卷共4套,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适用2套(包括备用卷2套),考试内容在相 关税种上有所区别。   七、考务工作省局的教育部门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为确保考试的规范性与严肃性, 考务工作要委托当地人事部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门考试中心  参与有关工作。考务包 括参考人员报名登记、试卷的印制、运输、保密工作、考场安排、考场规则制定、监考、 试卷的评阅等。   各级税务局的监察部门负责对考试中心的考务工作进行监督和巡视,监察部门要就 执法资格考试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考务费用由各省从相关经费中支出。   八、执法资格认证和证书管理   省局的人事、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资格认证和证书发放工作。   考试采用百分制。凡考试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均可取得执法资格。如个别地区 (以县(市)局为单位)执法岗位人员考试合格率低于95%的,为不影响基层实际工作, 可先适当降低分数标准,使其上岗执法人员达到95%,但随后要对这部分人员加强培训。   执法资格证书全国采用统一的设计,统一的纸样,由总局统一印制。本方案另有规 定的除外。   九、其他参加考试人员复习准备应以自学为主,培训学习为辅,且培训不能影响正 常的税收工作。   被总局列为执法资格认证考试试点的地区,已进行过类似的考试,考试结果总局给 予认可。其他进行过类似执法资格考试的地区,在6月30日前可书面申请不参加总局今年 统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待明年(2003年)或后年(2004年)参加总局组织的执法资 格考试认证后再领取总局(印制)的执法资格证书。   本方案由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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