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412号颁布时间:2002-10-09

     2002年10月9日 冀国税函[2002]41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12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2年9月12日  国税函[2002]8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 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