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408号颁布时间:2002-09-25
2002年9月25日 冀国税函[2002]40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9日 国税函[2002]801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粮食出口,根据国务院有关决定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
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2002〕46号)。为保证这一
政策的顺利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提供的你省(市、区)主要粮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
转发给你局,请你局在总局已下达的退税计划内,对列名企业出口的粮食优先办理退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2〕46号)第二条中规定的出口货物购进价格,以车板价为准;第四条规定,
只适用于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 购的粮食。对出口企业从其他渠道收购出口的粮食,
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粮食退税时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的,在进
行计算机审核时,可按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一)进货凭证号可自行编制。其规则为:行政区划码6位+顺序号7位;
(二)进货凭证在与电子信息对审时,进货凭证可以“人工挑过”;但出口企业在
申报出口粮食退税时,其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及其电子信息必须真实、齐
全。
特此通知。
附件:主要粮食出口企业名单
附件
河北省主要粮食出口企业名单
品种 企业名称
玉米 河北省粮食局直属机械化粮油储备库
大米
小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