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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410号颁布时间:2002-09-30

     2002年9月30日 冀国税函[2002]4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 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2002年9月3日  国税函[2002]8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为加强对分支机构资金的管理,提高资 金运转效率,与总机构所在地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建立资金结算网络,以总机构的名义在 全国各地开立存款帐户(开立的帐户为分支机构所在地帐号,只能存款、转帐,不能取 款),各地实现的销售,由总机构直接开具发票给购货方,货款由购货方直接存入总机 构的网上银行存款帐户。对这种新的结算方式纳税地点如何确定,各地理解不一。经研 究,现明确如下:   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帐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 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 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 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 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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