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318号颁布时间:2002-07-15
2002年7月15日 冀国税函[2002]31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5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6月4日 国税函〔2002〕504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浙
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广西、湖南、湖北、河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
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
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
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机构体制改革后,分别以中国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纳税单位,在2002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
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
税的办法。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
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
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