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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2]61号颁布时间:2002-04-11

     2002年4月11日 冀国税发[2002]6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达到整治目的。对集贸市场(含商品交易市场,下 同)税收环境进行专项整治是一项全局性工作,而且间隔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影响 大,各级国税机关要引起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的同 时,要与当地政府的综合整治和工商、公安、地税等有关部门及省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办 公室的安排部署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机关内部有关主管科室的联 系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专项整治的目标和要求落到实处。以这次专项整治为契机, 将专项整治目标着眼于后期的规范管理,特别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建账建制、户籍管理、 发票管理、典型户调查及定额调整等工作,要作为国税机关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常抓不懈, 充分运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法律手段,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管理,使税收秩序 和纳税环境得到有效的治理。   二、专项整治重点及时间安排 (一)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   1.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集贸市场的所有纳税户;   2.与同行业或同类市场相比税负明显偏低的集贸市场内的所有纳税户;    3.其他各类集贸市场中年纳税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营大户; 4.列入省政府综合整治的下列市场:石家庄市南三条小商品批发市场、唐山市玉田 县鸦鸿桥小商品批发市场、保定市高碑店白沟市场、沧州市河间汽车配件市场、邢台市 平乡河古庙自行车配件市场、廊坊市兴安市场、邯郸市馆陶陶山市场、衡水市衡水商贸 中心、承德市裕华市场、秦皇岛市昌黎碣石山市场。   (二)时间安排。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自4月份开始至8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5月20日前)。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当地政府的专项整治进行广泛宣 传,对集贸市场的纳税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摸底,制定出具体的整治方案,完成典型户的 调查工作,组织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   2.集中整治阶段(5月下旬至7月底)。根据自查和典型户调查情况对纳税户进行重 点检查,严厉打击市场内的偷逃税行为,对不据实申报业户给予公开处罚。达到建账标 准的责令其限期按有关规定建账建制,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双定”户的税收定额。   3.总结验收阶段(8月份)。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和验收,制定和完善市场 税收管理办法。9月5日前通过广域网向省局报送专项整治总结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 情况统计表(附后),清理漏征漏管户、调整纳税定额、业户建账专题报告和统计表, 以及典型户调查情况统计表和发票检查情况统计表。   三、认真搞好典型户调查工作。集贸市场内多为个体经营户,并且多数采用“定期 定额”征收方式,因此,搞好个体户的典型调查尤为重要。各级国税机关在这次专项整 治中,要重新对集贸市场内定期定额户分行业、地域、经营规模或商品大类按调查程序 进行深入细致地典型户调查,要尽可能扩大调查范围(调查户数不得低于行业总户数的 5%),确保调查资料的真实可靠,以此作为衡量个体工商户是否达到建账标准,是否如 实申报纳税,以及核定其定额的重要依据。   四、积极推进个体私营建账建制工作。97年以来,我省为推行个体私营建账工作制 定了一系列的办法和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由于一些基层单位对建账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甚至个别单位放弃 对建账工作的监督管理,致使建账户数下降和建账质量的降低,给税收征管基础工作造 成了一定损失。因此,省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 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结合集贸市场税收的专项 整治,对进一步推动我省个体私营建账工作,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建账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建账领导小组的作用, 对建账工作要积极筹划,明确目标和时限,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大监督管理力 度,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巩固提高”的原则,将个体私营建账工作 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二)个体私营经济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12号和省国税局冀国税发〔1997〕 138号文件规定分步实施建账。私营企业及从事工业生产加工的个体业户要达到全面建账; 从事商业零售和批发以及其它应税劳务的业户,凡月经营额达到30000元以上的也要全面 实施建账;对达不到建帐标准的业户,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定期定额管理,并要求其按规 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对应建未建业户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力争年底前完成建帐工作。   (三)私营企业和从事工业生产加工的个体业户要建立复式账,凭合法有效的凭证, 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税务机关对其实施核实征收。其它业户要按照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 要求,建立复式帐或简易帐。税务机关要采取查帐和定额双项控管的方法对其进行征收 管理,逐步实现查帐核实征收,并建立健全暂缓建账户的审批制度。   (四)优化税收服务意识,充分做好业户建账前的培训辅导工作,尽可能的为业户 建账提供方便。对达到建账标准而无能力建账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建账。   五、搞好集贸市场普通发票检查,严格普通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发票既是经营业户进销货的有效合法凭证,又是税务机关掌握业户真实经营情况的 依据,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一)发票检查的内容。这次发票检查的范围为本通知第二个问题明确的专项整治 范围和重点内的所有用票户,其检查内容是发票的取得、使用和保管等情况。   (二)积极开展索要发票有奖和发票举报有奖活动。各市要结合自己的实际,认真 研究探讨开展索要发票有奖和发票举报有奖的办法和措施,积极创造条件试行索要发票 有奖和发票举报有奖活动。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对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不得拒 开,且开票时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加价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证合法有序的经济环境和 治税环境。   (三)实行购货索要发票制度。集贸市场所有经营户和个体户自6月1日起,购进货 物必须索取发票,并将发票粘贴在收支凭证粘贴薄上完整保存。税务机关至少每季检查 一次,及时掌握业户进货情况,以此作为核定定额及管理的依据。   六、积极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各地要结合新税收征管法 的贯彻实施,积极与工商、地税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紧密合作,对集贸市场所有经营 业户和其它个体经营户开展一次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一是对办理税务登记和工商营 业执照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并以此为基础对经营场所逐户清查,对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 业户,要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补税罚款,自查自纠的问题可从轻处罚;二是 对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仍继续经营的,应提请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坚 决杜绝征税不办证的现象;三是各级国税机关要与当地工商部门建立经营业户定期核对 制度,建立和完善传递手续,及时掌握户数变动情况,逐步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有条件 的可通过网络交换信息,实现对税源的有效监控。   七、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在典型户调查的基础上,对所有定期定额征收户的定额 进行重新核定,并在7月底前对其全面调整,特别对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社会反映强烈 的行业和业户,要加大调整力度。在定额调整过程中,各地要向广大业户做好宣传解释 工作,取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定额的核定与调整一定要公平、公正、 公开,避免造成不良影响。积极推行电脑核定定额方法,各市可先行试点,待时机成熟 后再全面推开,改变人工核定定额的随意性。   八、为搞好集贸市场税收的专项整治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利用各 种形式广泛宣传这次专项整治的政策、内容和重点,以取得社会及纳税人的理解、支持 和配合。为此,省局草拟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加强 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省局印制),通告文本随文下发,请各市广为张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   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2002年3月12日   国税发〔200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2〕15号),促进各类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断规范和强化各类集贸市场的税收 征管,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偷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3月开始至8月,在全 国范围内,开展一次集贸市场的税收专项整治,并结合这次整治工作,着眼于集贸市场 税收管理秩序的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集贸市场发展迅速,各类集贸市 场在规模、数量、经营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对于活跃城乡流通、改善人民生 活、解决社会就业、增加财政收入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市场税收 征管工作明显滞后于市场发展速度,各类集贸市场税收漏洞依然不小,有的甚至成了 “逃税特区”。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势必影响市场秩序,造成税收流失,进而在一定程 度上,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是全国整顿市场经 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规范和整顿税收秩序的重点之一,能否取得阶段性突破, 对于规范经营行为,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尽管集贸市 场的经营主体已呈多元化,但个体工商户无疑占了绝大多数,惟其如此,加强集贸市场 税收征管,实际上也就是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加强市场税收征管,维护市场税收秩序, 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长期任务。众所周知,社会主义大市场应当是统一的、开放的 市场,而不是分割的、封闭的市场。若是在集贸市场中采取低税负政策,相对于全国 “无形市场”而言,就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破坏了“游戏规则”。为此,各级税务 机关务必要把加强市场税收管理提高到关系市场经济命运和遵守WTO规则的高度加以认识, 彻底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不折不扣地落实金人庆局长提出的“统一规范,全面整顿,积 极引导,分类管理”的要求,把阶段性整治与规范日常征管有机结合,紧密依靠地方党 委和政府,加强部门配合,精心组织部署,注意总结经验,有的放矢整改,实现专项整 治的预期目标,进而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的长期稳定和不断完善奠定坚实基础,推动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着统一性、开放性和法制化的方向迈进。   二、抓住重点,扎实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这次检查的重点是: 年纳税额 300万元以上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以批发为主要经营形式的集贸市场中的所有业户; 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检查内容包括六个方面:一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 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二是建账业户发生设置 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等方面问题的;三是业户达到建账标准,不 按规定建账的;四是发票的使用存在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五是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六是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重点检查内容。具体要求见《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   三、大力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的工作。在集贸市场中,有一些业户不按照规定办理 税务登记,游离税务管理之外,不履行纳税义务,不利于税务机关进行监控税源和户籍 管理。对此,总局决定,结合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开展一次漏征漏管户尤其是个体工商 户的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要紧紧依靠工商、公安等有关方面的配合, 国地税统一行动,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做好清理工作。并以此为基础,与有关部门共 同研究防止漏征漏管的措施,特别是要引入信息化手段,加快部门信息交换,完善纳税 户籍管理,强化税源有效监控。   四、全面调整定额,提高业户的税负水平。在业户尚未实现全面建账之前,适时、 适当地调整定额仍然是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对完成税收任务和实现公平税负 起着积极作用。总局要求,对各类集贸市场以及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全面进 行一次定额调整工作,进一步缩小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和业户实际经营额的差额,有效 改变目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在此基础上,要逐步加强定额 管理,大力推行电脑核定定额的方法,通过计算机程序控制,把各项核定要素和参数程 式化,改变长期以来人工核定定额的随意性,以适应集贸市场和个体税收管理的发展需 要。   五、加强发票管理,强化以票控税。发票是业户进销货物情况的凭证,有效控制发 票使用,对掌握业户经营情况起着重要作用。   在集贸市场和所有个体工商户中,要积极开展发票有奖和发票查询活动,鼓励消费 者向经营者索取发票和学习辨别真伪发票的方法,促使经营者开发票、开真票、真实开, 进而使税务机关有效掌握业户的经营额。每个省都要先确定试点,取得经验后再推广。 同时,要贯彻“以票控税”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市场和业户中可试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并制定与其配套的管理办法,建立监督机制,为全面推广税控收款机积累经验。   六、坚持查账征收的方向不动摇,积极而又稳妥地继续开展建账工作。自1997年在 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建账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 一定成效。但是,有些地区,对建账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没有达到建账工作的进 度要求。为此,总局进一步强调,各地要总结经验,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 务总局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继续推进建账工作。要 求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业户,要有计划、分步骤的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凭合法有效的 凭证,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正确核算盈亏,进而实现纳税人如实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 收。对应建账不建账或建假账的业户,要按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高核定征收。   七、纠正地方擅自减免税政策。对一些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市场减免税政策和口头 指示税务机关降低业户定额的做法,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要坚持原则,一是向地方政 府宣传税收法律、法规;二是要坚决抵制;三是如实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对目前仍在 执行的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的减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必须予以纠正,并将有关情况向省级 税务机关报告,省级税务机关要分别上报省政府和税务总局。   八、分类指导,综合治理。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市场的规模、经营特点和税收收入, 划分不同的类型,对不同类型的集贸市场采取相应的管理形式,对于规模大、专业性强 的市场,设置专业机构,合理配置人力,实行专管;对小型集贸市场在加强定额管理及 巡回检查的基础上,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与此同时,加强部门配合,广泛借助社会力 量,建立健全有效的防范机制,特别是要与工商、公安、街道办事处、市场管理组织等 单位建立规范的合作关系,及时沟通信息,协同行动,综合治理。此外,要完善协税护 税形式,发展协税积极分子,协助税务机关掌握业户经营变化情况,建立有效的协税护 税网络。   九、广泛进行纳税意识教育。必须看到,存在于市场的偷税现象与业户纳税意识低 直接相关,进一步提高业户的纳税意识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利 用市场业户比较集中的特点,寓教于治,大张旗鼓地开展税收与税法普及教育工作,使 业户了解税法知识和税收征管程序,提高业户对税收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纳税自觉性。 在宣传方法上,要力求通俗易懂、喜闻乐见,注重典型引导,对积极纳税的优秀人物和 事迹要给予表扬,对典型偷税案例要给予曝光。并要以此为契机,把税收宣传融入日常 税收征管之中,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更多更好地了解 税收,理解税收,支持税收,从而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十、注重调查研究,加强信息沟通。今年是中央确定的“调查研究年”。各地要以 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解剖市场税收,分行业、分经营规 模、分商品大类摸清底数,分别测算出毛利率、纯利率,为促进建账、核准定额和规范 管理打下基础。与此同时,在整治工作期间,要及时沟通工作进展情况,每一阶段工作 结束,都要以简报形式上报总局,遇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9月15日前要上报专项整治 工作总结,同时还要就清理漏征漏管户、调整纳税定额、业户建账等工作提交专题报告。   附件:1.集贸市场清理漏征漏管户情况统计表(略)   2.集贸市场调整业户定额统计表(略) 3.集贸市场业户建账情况统计表(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集贸   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加强个体   税收管理的通告   (2002年4月11日)   为促进各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偷、逃、抗税行为,堵塞税收 漏洞,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 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 通知》要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今年4月至8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集贸市场 及个体税收的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各类集贸市场所有经营业户及个体工商业户。   二、专项整治的内容: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以上不向税 务机关主动申报的;   (二)建账业户发生设置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的;   (三)达到建账标准,不按规定建账的; (四)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五)不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 (六)税收负担偏轻的行业和业户。   三、各类集贸市场所有经营户及个体工商业户,在5月20日之前,必须按照当地税务 机关的要求,对2001年以来的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如实结缴少缴或欠缴的 税款。对自查自纠的问题,税务机关视情节轻重从轻或免于处罚。   四、私营企业及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按照规定建立相应的账簿,凭 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   五、对达不到建账标准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业户,在税务机关对其行业、规模 和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后,重新核定和全面调整其定额,税务机关将定额调整情况向 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六、各类经营户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正确 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各类经营户在购进货物时必须取得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严 禁消费者索要发票而经营者不予开具或开具发票提高商品价格的行为。   七、对自查自纠阶段不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和提供情况的,经查实后,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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