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免收有关费用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259号颁布时间:2002-05-31
2002年5月31日 冀国税函[2002]25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计价格〔2002〕656号)精神,省局决定,对下岗职工个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各级劳
动部门核发的《下岗证》,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购领簿费和发票购领IC卡费,
请速转知所属执行,并做好登统。各级国税机关对此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要从
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不折不扣地把国家和省对下岗职工再
就业的各项收费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向省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