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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2]110号颁布时间:2002-03-01

     2002年3月1日 冀国税函[2002]1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为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对加油机相继安装了税控装置。 为充分发挥税控装置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加强对税控装置售后服务的管理,现将几个 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市做好相关工作。   一、利用税控功能,切实加强税收管理。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使用税控加油机 后,其加油站的经营收入和税收流失现象将得到有效控制,但加油站税收征管的形势依 然严竣,其偷逃税作案形式趋于多样化,甚至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偷逃税。因此,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特别在税控装置应用初期,要加强对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使用情况的 监督检查,以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为依据,对加油站实施核实征收。一是 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税控装置的使用和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确保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的安全运行;二是要尽快完成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税控初 始化、数据采集和按照税控装置提供的信息进行征税的调整工作,并将税控装置用于税 收征管;三是要做好税收统计和分析工作,对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前后税收变动情况进 行分析对比,及时填报《加油站税收情况统计表》。   二、税控装置的售后服务 (一)税控装置安装调试、检测合格后即进入售后服务期,其售后服务初始时间原则 上为一个加油站完成安装调试和检测合格的时间,时间间隔较长的取安装过程的中间时 间,也可按整县区确定初始时间,具体由各市国税局确定。  (二)根据《加油机税控装置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协议》,售后服务期内,第二年至 第五年除免费维修外,按惯例准予代理商向用户收取配件费,请各级国税机关按税控装 置生产厂家提供的《修理用配件报价表》(详见附件3-6)监督其收费,违反标准的加 倍处罚。  (三)各市要监督税控装置代理商将售后服务承诺、联系电话及负责人告知每一个加 油站,并建立健全来电及维修登记制度,服务达不到《协议》要求的酌情扣减其售后服 务费。  (四)税控装置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过程中,加油站与代理商之间发生争议的,除另 有规定者外,由其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劳动仲裁部门裁定。   附件:1.加油站税收情况统计表   2.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统计表 3.杭州大自然智能卡有限公司SK-Ⅱ加油税控机配件出厂价目表 4.北京中软融兴智能卡技术有限公司OM-200税控装置备件价格表 5.汕头金税科技有限公司单枪型税控装置零配件价格表 6.江西高安金山电气有限公司GMS-1100K税控装置维修配件价格表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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