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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白酒行业专项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2]95号颁布时间:2002-06-20

     2002年6月20日 冀国税发[2002]9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白酒行业专项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国税发明电 〔2002〕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关于白酒行业税收专项检查问题,总局曾以国税发明电〔2002〕27号文部署了 开展白酒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省局也以冀国税发〔2002〕91号文予以转发,其专项 检查的重点是白酒企业的依法纳税情况;总局此次下发的《关于开展白酒行业专项税收 执法检查的通知》,其专项检查的重点主要是系统内部税收执法问题。两项专项检查时 间安排大体一致,但侧重点不同。因此,各地要统筹安排,搞好结合,协同作战,齐头 并进,全面完成白酒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的各项任务。   二、此次专项检查时间紧、内容多、任务重,各级国税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 领导,迅速作出具体部署。并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搞好重点检查,深入扎实地做好各 项执法检查工作。省局将在7月中旬组织重点抽查,对检查走过场的进行通报批评。   三、各市务于7月20日前将白酒行业税收执法检查报告及白酒行业专项税收执法检查 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法规外)。报告中应当汇总所属各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的情况、 整改情况,并就主要问题分析原因,提出今后的改进措施。   内 部 明 电 签批  发往 见报头 郝昭成    盖章      等级特急   部委号 国税发明电〔2002〕29号   申机号7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白酒行业专项   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领导对白酒行业税收流失情况进行重点整治的要求,为配合近期开展的 白酒行业税收专项检查,总局决定于6月17日至7月31日,在全国国税系统开展白酒行业 专项税收执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税收政策方面 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是否越权制定对白酒行业的减免税、包税或先征后返政策;   2.对新的消费税政策是否有变通或拒不执行的情况。   (二)税收征管情况   1.对酒厂的征管是否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小酒厂是否已经执行查实征收方式;   2.对酒厂的发票管理是否严格依法进行; 3.是否按规定定期对酒厂的纳税情况实施稽查,已经实施的稽查案件是否依法进行 了处理;   4.是否存在对酒厂违规批准缓税的情况,对逾期缴纳税款的企业是否严格加收了滞 纳金。   5.对已经破产或改制的酒厂是否依法进行了税务处理。    (三)税款入库方面   1.已经实现的税款是否及时入库,是否存在税款过渡帐户; 2.税款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级次入库,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税种、混淆入库级次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 1.总局从全国执法检查人才库中抽调20人成立四个重点检查组,配合总局四个税收 专项检查组对四个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进行重点检查。如总局执法检查组与当地执法检 查重复时,当地应撤出检查,并将有关材料移交总局检查组;   2.各省以下国税机关开展自查,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由 政策法规部门牵头成立重点执法检查组,配合当地进行的专项检查开展工作。   三、检查要求 1.时间安排:6月18日至6月23日为检查动员和方案制定阶段,6月24日至7月20日为 实施检查阶段,7月21日至7月31日为整改和总结阶段。   2.各地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有偷税、避税嫌疑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当地专项检 查组查处,发现执法人员有过错责任的,应严格依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 行)》的规定处理,如涉嫌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应当于7月31日前将白酒行业税收执法 检查报告及白酒行业专项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 规司)。报告中应当汇总本地区自查和重点检查的情况、整改情况,并就主要问题分析 原因,提出今后的改进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联系电话:010-63417632   010-63417971(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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