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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3]157号颁布时间:2003-07-25

     2003年7月25日 冀地税函[2003]15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行分享改革后的新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 下: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   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额在8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局审批;80万元以下 的,由市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不再执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 规定。   二、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审批权限问题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坏账损失数额分别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局审 批;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不再执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 财产损失、坏账损失的规定。   三、投资损失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视同财产损失对待,按省局制定的《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扣除。审批权限按上述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三年以上其他应付款征税问题   鉴于其他应付款核算内容繁多,情况比较复杂等原因,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2]251号)中对企业三年以上尚未支付 的其他应付款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暂缓执行。   五、弥补亏损审批权限问题   企业用当年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原则上由县级地税机关进行审批,具体审批 权限由各市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按本通 知的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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