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21日 冀地税函[2003]10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经与省国税局协商,再就住房补贴
资金和办公通讯费用标准扣除问题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发给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
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扣除。
二、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支出,属于发放现金的,
应计入计税工资总额;凭合法票据报销的,根据发票金额据实扣除。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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