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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194号颁布时间:2004-02-09

     2004年2月9日 国税函[2004]194号 北京、重庆、河北、江苏、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关于提取管理费的请示》(中装司发[2003] 5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 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 意该公司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5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 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 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 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地质装备总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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