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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3]55号颁布时间:2003-05-27

     2003年5月27日 冀地税发[2003]5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 馈。   一、关于税务登记代码的确定问题。税务登记代码中的前六位行政区域码由省局 会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后另行文通知,后九位代码以同级技术监督部门赋予的当年验 讫的组织机构代码为准。   二、关于税务登记证件遗失的处理。纳税人应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 内,持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的《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在《河北税务》杂志刊登遗 失声明,尔后凭遗失声明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补办税和登记证件。   三、关于简并征期问题。对地处偏远正常经营而不能实行委托代征的小额纳税人, 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按半年的方式缴纳税款。小 额纳税人的标准为年纳地税税额在500元(含)以下,各市也可结合实际适当调高。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 具体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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