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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简易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国税发[2003]第91号颁布时间:2003-05-13

     2003年5月13日 石国税发[2003]第91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简易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 参照执行。    预防“非典”期间,各地可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公开办税场所预防“非典”工作 的紧急通知》(冀国税明电[2003]8号、石国税明电[2003]3号)的有 关规定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简易申报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税收征收管理,有效降低税收成本,更好地方便纳税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石家庄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简易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 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纳税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一、适用范围     简易申报的适用范围限于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包括虽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但纳入正常税收管理的双定户。    二、实现方式    1、简并征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和核定的 纳税期限按季、半年或年申报纳税。    2、简化手续。凡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纳税 申报,不再填写纳税申报表。    三、具体规定    1、市内区、县(市)城区,以及所有使用发票的双定户,均按月申报纳税。    2、上述范围以外的双定户,凡销售货物月应税销售额在3000元以上、提供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应税销售额在4000元以上的纳税人,按月申报纳税;从事 销售货物月应税销售额在3000(含)元以下、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应税销 售额在4000元(含)以下的纳税人,可按季申报纳税。    3、季节性经营的双定户,按季申报纳税,特殊情况的可按半年、年征收。具体 报税期限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上报市局。    四、纳税期限    按季申报纳税的期限,为每季终了后首月十日内报税;按半年、年申报纳税期限, 由县(市)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报市局备案。    五、履行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填写《简易申报申请审批表》,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报县级国税局审批。具体程序是:主管税务机关由一名所长 审核签字,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公章;县级国家税务局由税管科审核,税管科科长签字, 加盖县局公章。    六、加强管理。纳税人销售额重新核定后,要按核定后的销售额重新确认申报纳 税期限,填制《简易申报申请审批表》。同时。对简易申报的纳税人,税管科、税务 所要登记专类台帐,健全档案管理。对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纳税的,要按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处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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