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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预防非典型性肺炎期间有关税收征管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冀地税传[2003]13号颁布时间:2003-05-09

     2003年5月9日 冀地税传[2003]1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为进一步做好预防“非典”期间的征管工作,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征 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预防“非典”期间暂停营业的个体工商业户纳税问题的通知》(冀财 税[2003]19号)精神,现就在预防“非典”期间有关征管业务问题的处理意 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对因预防“非典”疫情原因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 注销登记,或停(复)业登记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给予免除相应的税务 行政处罚。   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令暂停营业或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而自行暂停营 业,且无法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停业手续的个体“双定户”,可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实 后代其办理简化的停业手续,即:由主管地税机关代其填写《停复业报告书》,暂不 办理清缴税款、封存未用发票和封存税务登记证件事项。对集贸市场和集中经营业户 停业的,可根据由其摊位、房屋发包或出租的单位和个人据实提供的业户停业书面证 明及有关资料,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直接办理停业手续。   二、关于申报纳税问题   对个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预防“非典”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 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且无法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延期申报纳税手续的, 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给予免除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但应在疫情结束后立即向主 管地税机关报告,并办理有关申报、报送等事项。   对个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预防“非典”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应纳或应解缴 的税款,并无法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手续的,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给 予免除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滞纳金。   对个体“双定户”5、6月份的应纳税额,可以实行简并征期,在7月分征期间 一并申报缴纳。   三、关于个体“双定户”定额调减问题   因“非典”疫情影响经营的个体“双定户”,且无法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调减应 纳税额,填报《纳税营业额申报核定表》的,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可直接按照规定 调减其税收定额。   上述规定仅适用于在预防“非典”期间出现的相关情况,起止日期按照《河北省 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预防“非典”期间暂停营业的个 体工商业户纳税问题的通知》(冀财税[2003]19号)文件执行。   各市在贯彻落实中可结合实际,针对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等作出具体的落实措施。 在执行中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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