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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紧急通知

冀地税传[2003]14号颁布时间:2003-05-21

     2003年5月21日 冀地税传[2003]1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 通知》(财综明电[2003]1号)及《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 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紧急通知》(冀财综明电[2003] 1号)有关精神,现对我省地税系统代征的有关基金(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到2003年9月30日止,对餐饮、旅店、旅游、 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由地税系统代征的文化事业建设 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义务教育费、帮困资金(含帮困基金)、 教育费附加、高等教育附加费,凡中央收入部分,全额免征;地方收入部分,按政策 规定征收标准的50%减征。   二、本通知发布之前已收缴入库的上述基金(费)不再退还。   三、请各市局于2003年6月10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 包括减免基金(费)项目、预计减免基金(费)数额等,以书面形式分别报省局流转 税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和财产行为税管理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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