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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五年上半年出口退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5]54号颁布时间:1995-08-20

     1995年8月20日 冀国税发[1995]54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明电[1995]3号、国办发明电[1995]19号通知 精神,省局决定对1995年上半年的出口退税进行一次全面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清算范围   各出口企业凡在1995年1月至6月30日报关离境,并在财务帐上作销售处 理的自营出口、代理出口、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均属本次清算范围。   二、计税依据   1.各出口企业按国发明电[1995]3号通知中第一条和第四条规定,在1 995年6月30日前报关离境的货物,均按调整前的退税税率申报退税;对6月底 以前虽在财务上已作销售,但报关离境时间在7月1日以后的货物,一律按调整后的 退税税率申报退税;其7月1日前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应填写清算表。   2.严格按照规定,对有关帐、单、票进行清理。对短缺增值税发票、短缺报关 单、在财务上未作销售处理的出口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对于短缺结汇水单的应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一)属即期结汇的,一律不予退税。 (二)属中远期结汇的,凭外经贸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证明,限期补报短缺结汇 单据。   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退税。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清查企业是否办理了 “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是否在销售当月退税时扣除了这部分进口料件税款,对未 抵扣完的,在这次清算中要一律扣完。   四、对从省外收购的非固定货源或在广东地区报关出口的货物,要按照我省这次 出口货物税收大检查的要求,认真进行清理,凡需要函调的,一律发函调查落实,并 要求企业对这部分货物单独列表申报退税。   五、请各市地国税局于11月30日前将清算报告报省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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