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0日 冀地税发[2001]6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1]57号,以下简称57号通知)、《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
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1]59号,以下简称59
号通知)、《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61号,以下简称61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
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组织力量,集中时间对本辖区内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
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按照57号通知的要求,切实掌握每一户扣激情况和每个人的
纳税情况。并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同时要研究制定加强征管的措施,
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控力度。为了规范管理,省局设计了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的
调查表、征收台帐和档案式样(见附件1-6)。高收入者的标准为年收入5万元以上。
各市局要将57号通知贯彻落实情况、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调查摸底情况以及
对其加强征管的具体措施写出书面报告于11月底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57号通知第三条、61号通知第二条的要求,结合省
局《关于2001年全省地税系统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冀地税发
[2001]17号)、《关于开展200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冀地
税发[2001]59号)的精神,认真搞好今年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要把高收
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查深查透,避免走过场。专项检查结束后、省
局将在适当时候组织人员对部分市进行抽查。总结报告和检查汇总表(使用61号通
知附表4)必须在10月15日前报送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和稽查局)。要根据总局
提出的今明两年重点打击和治理违反个人所得税法行为的要求,结合检查出来的问题,
依照新的《征管法》,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查处力度。各市局要在11月
30日前,分别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和稽查局报告正在查处或已发现的个人所得税违
法犯罪案件1件。省局把这项工作列入考核。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的要求,对高收入行业普遍建立起扣缴义务人支付
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论取得
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都应列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见附件7)内;扣
缴义务人不报送或虚假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一经查实,其向个人支付的未在支
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反映的款项,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并按
照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不断完善和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的试点,
对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要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全年
收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须申报的具体收入标准,由各市局在高收入者中确定,并报
省局备案。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管理。目前,我省代扣代缴面已达到95%
以上,但地税机关对代扣代缴单位的管理不到位、代扣代缴质量不高、应扣未扣等问
题仍然存在。为此,省局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总局的通知精神、利用三季度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大对代扣代缴单位,尤其是高收入行业的检查力度。对已经
发放代扣代缴证书的单位,在办理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之前代扣代缴证书继续使
用。要督促代扣代缴单位按照新《征管法》的要求,限期到地税机关办理扣缴义务人
扣缴税款登记。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扣缴不规范不合法和违法犯罪的行为,
凡属于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按照原《征管法》处理;属于2001年5
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照新《征管法》严肃处理。
五、强化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今年下半年各市
局要对本辖区2001年6月底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户数(按工商营业执照统计)、
实行查帐征收、核定征收的户数、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与上年同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情
况比较等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并将调查结果于年底前报送省局(见附件8)。对帐薄
健全、能够正确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实行查帐征收;对不建帐建制或帐实不符的,
要从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总局59号通知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做好这项
工作。对市及市以下地税机关越权作出的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政策,由各市局负责清
理纠正,并将结果汇总填写《清理和纠正个人所得税违规政策情况统计表》,报送省
同;对市及市以下政府越权自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由所在地地税机关负责清理,并
写出书面意见提请当地政府进行纠正。对虚收、乱收税款等行为也要进行整顿。属于
税务机关行为的,要立即改正;属于地方政府行为的,也要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
政府纠正,纠正有困难的要向省局报告。各市局在8月5日前将清理纠正情况汇总上
报省局。省局将对清理和纠正越权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总
局通知精神认真进行清理和纠正的,省局将通报批评。
七、进一步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力度。今年的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日定为10月
13日。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早谋划,在宣传实效上下功夫。要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
式、方法宣传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法规以及新征管法、新政策、新规定,增强广大公民
的纳税意识。要有重点地宣传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工资外收入、个人房屋出租收入、
股东帐户利息收入等有关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精神。在加强对城市宣传的基础上,
逐步加大对农村的税法宣传力度。特别是要把农民从事养殖、行医、运输缴纳个人所
得税的有关政策作为宣传的重点,提高广大农民的纳税意识,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和纠正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的通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
附件:1.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重点税源调查表(略)
2.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重点税源调查汇总表(略)
3.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重点税源调查表(略)
4.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行业扣缴义务人台帐(略)
5.个人所得税高收入个人档案(略)
6.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单位档案(略)
7.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略)
8.2001年1-6月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纳税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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