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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0]323号颁布时间:2000-12-11

     2000年12月11日 冀国税函[2000]32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全面、准确掌握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执法情况,研究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 诉、受理听证和税务行政案件审理工作,推动全省国税系统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 税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省局决定对现行的税务行政执法统计报告制度进行修改和完 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计分为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受理听证和税务行政案件审理三部 分内容,每个季度统计报告一次,具体工作由各市局法规科负责:   二、各市对本系统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应在收到复议中请或应 诉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快报省局法规处,并于案件终结后15日内将案件主要材料上 报省局法规处。   三、各市每季度对上报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受理听证和税务行政案 件审理情况进行汇总,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统计表报送省局法规处。在报送第四 季度统计报表时,应一并报送本年度税务执法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报告要对税务行政 复议、行政应诉、受理听证和税务行政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工作中的经 验与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因有文字报告,该季度报表可在下年度的1月底前报送。   四、省局对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受理听证和税务行政案件审 理的统计报告情况进行年度通报。   五、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执行。1999年5月14日制发的执法情况统 计表同时废止: 附件:执法情况统计表(一)、(二)、(二)(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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