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涉外税收计算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7]124号颁布时间:1997-11-07
1997年11月7日 冀国税发[1997]12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计算机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计算机征收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30日)
为规范我省“涉外税收管理软件”、“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管理
软件”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软件”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
办法。
一、凡适用软件的税务机关和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二、适用软件的具体范围:
“涉外税收管理软件”适用各级涉外税务机关,包括没有成立涉外税务机构,但
有涉外税收收入的税务机关。
“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管理软件”适用被确认为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软件”适用所有开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
三、凡成立涉外税务机构的税务机关,都要配备计算机和专业人员,使用“涉外
税收管理软件”;没有成立涉外税务机构的,可通过计算机中心的计算机进行录入和
传输。
四、所有适用软件的企业,都要采用报送计算机软盘形式,报送各种报表和申报
表。同时报送计算机打印的报表一式两份。
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有
关报表:
(一)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管理软件”应报送: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发票领、用、存情况月报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4.《普通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
6.《取得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发票明细表》
7.《收购废品、免税农产品专用发票明细表》
8.《进口货物完税凭证明细表》
9.《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10.《纳税人综合情况报告表》
11.《新旧流转税制比较税负增减情况申报表》
企业应在次月的十日内办理申报纳税,在报送上述报表的同时,附送税务机关要
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报表和资料。
出口产品退税企业,应根据省局冀国税发(1997)7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
业生产销售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要求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软件”应报送:
月份报表:
1.《利润表》
2.《资产负债表》
企业在次月的十日内上报。
季度报表:
1.《利润表》
2.《资产负债表》
3.《季度所得税申报表》
4.《减免税计算表》
上述报表于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报送。
年度报表:
1.《利润表》
2.《利润分配表》
3.《资产负债表》
4.《财务状况变动表》
5.《纳税项目调整表》
6.《年度所得税申报表》
7.《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表》
8.《分支机构所得税申报附表》
9.《弥补亏损表》
lO.《完税情况报告表》
11.《费用明细表》
12.《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13.减免税计算表
14.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上述报表,同时附送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
报表和资料。
六、企业应按《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管理软件》相《外商投资企
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软件》的操作手册的规定录制。具体要求如下:
(一)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管理软件”:
1.《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按当期开具的全部增值税发票顺序号逐票
录制;超过两个月未用完的空白发票由税务机关剪角作废,作废发票也要远号录入
2.《普通发票存根联明细表》按当期开具的全部普通发票顺序号逐票录制;对
销售的免税货物,必须另本开具普通发票,并单独录制《普通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对一些用票量较大,单本每份开具金额均在1000元(不含)以下,且货物税率相
同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单本发票的合计数录制:整本未用完的可按实际开
具发票顺序号汇总录制。
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明细表》按当期取得的全部增值税发票抵扣联,
依照“抵扣”、“待抵扣”和“不得抵扣”的顺序录制。
4.《取得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费发票明细表》按当期取得的符合扣税规定购
货运输发票和销售应税货物的运输发票录制。
5.《收购废品、免税农产品专用发票明细表》按当期开具的已付款的用于应税
货物生产、销售的收购专用发票顺序号逐票录制(收购免税农产品取得的按规定允许
抵扣的普通发票也录入本表)。对收购批次较多、单本每份收购金额均在500元(
不含)以下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单本发票的合计数录制,整本未用完的,
可按实际开具的发票顺序号汇总票录制。
6.《进口货物完税凭证明细表》按当期取得的用于应税货物生产、销售的进口
货物完税凭证逐票录制。
(二)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软件”:
1.《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应每月进行顺序录入,《年度财务报表》应是
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2.《完税情况报告表》按当期缴纳税款后及时录入。
3.《纳税项目调整表》中“自行依法调整”录入应严格依据税法之规定自行调
整。
4.资产的税务处理应按所得税法之第三十条至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有关
资产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等处理应严格依照税法规定进行录入,特殊原因的应向税
务机关申请,按有关程序批准后方可修改。
5.《关联企业业务往来处理》应如实的将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资金融
通,提供劳务及资产转让、提供使用权等业务往来进行录入。
6.《费用明细表》中的数据应按帐载数据完整输入。
七、形成报表的数据出现错误时,只能修改录入的原始数据,
不能用手工调整。
八、税务机关有权读取企业计算机中与税收有关的数据和资料,企业不得拒绝。
九、税务代理人可按本办法的要求,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十、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时必须依次完成以下事项:
(一)查点纳税人应报送的软盘及各种报表是否齐全。
(二)清除软盘“病毒”。
(三)查验软盘申报的内容与打印的报表内容是否相同。确认无误后,将数据读
入计算机中——退“涉外税收管理软件”。
(四)对企业上报的各种报表加盖有关戳记后,将其中一份报表连同软盘一并退
还给纳税人。
十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涉外税收管理软件”的管理,非有关人员未经允
许,不得调阅计算机中有关资料。
十二、加强对外来数据安全检查,以防病毒等对网络系统的破坏。
十三、对需传输的数据文件进行加密,以防止重要信息从通讯线路上泄露出去。
十四、税务征收部门必须建立纳税人纳税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
十五、对“涉外税收管理软件”每月备份,并妥善保管。
十六、对新开业的企业,各市涉外税务机关要按月进行统计,并及时联系软件的
购买、安装、培训等事宜。
十七、软件的版权归省局所有,未经允许,不得私自修改、拷贝和出售。违者要
追究经济责任。
十八、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应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限
期纠正。
十九、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