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0]41号颁布时间:2000-03-16

     2000年3月16日 冀国税发[2000]4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 税发[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明确和补充如下意见, 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检查对象   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包括省、市级分支行本 级及所属的营业部、支行及非金融性企事业单位;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所 属企业单位、联通寻呼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及所属单位;民航总局所属在我省的企业 及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汇总纳税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了逐级汇总申报和审核,是否 按规定进行了信息反馈。   (二)检查企业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实行统一计算提取使用的是否经 过国税机关批准。   三、检查要求   (一)加强专项检查的领导。为保证这次税收专项检查的顺利进行,要求各市国 税局要成立主管领导任组长,税政、稽查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检查领导小组, 并设立专项检查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协调专项检查工作,有关征收单位要积极配 合,通力合作抓好专项检查工作落实。   (二)认真组织专项检查的实施。各市稽查局要按总局要求统一领导,统一部署, 集中时间,调配力量,安排组织市、县区稽查局主要力量或抽调部分征管单位稽查业 务骨干,开展好专项检查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检查任务。   四、检查总结   检查结束后,各市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7月1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 和《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报送省局稽查局,同时抄报省局所得税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