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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河北衡水金富公路发展中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冀国税函[2000]143号颁布时间:2000-06-14

     2000年6月14日 冀国税函[2000]143号 衡水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衡水金富公路发展中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衡国税发 [2000]19号)收悉。衡水金富公路发展中心是由衡水市道路开发中心(甲方) 和香港美嘉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广州市黄埔丰鸿有限公司(丙方)于1996年 共同投资组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总投资1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乙方和丙方 共认缴2878.3万元港币,占70%,经营期限20年。经营范围为富(富镇) 德(德州)公路、桥梁的修建、管理和养护,属于从事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 商投资企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319号), 对衡水金富公路发展中心从事富(富镇)德(德州)公路、桥梁的修建、管理和养护 等取得的所得,可自2000年1月1日起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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