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31日 冀国税发[2000]9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
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通知精神。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要充
分认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10部门联合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颁布
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的重要意义,要严格把住对企业进行多次税务
检查的关口,切实解决多头重复检查的问题,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树立税务机关良
好形象,
二、要严格执行按计划实施税务检查的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包括税
政、征管、涉外、退税、稽查等)组织的专项检查和专案检查,均须提出计划和方案,
送稽查部门,由稽查局汇总,报经税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凡未列入税务检查计划
的不得进行检查。省局根据总局税务检查计划,结合全省的实际情况,每年年初和下
半年分别下达检查计划;各市局要在确保完成上级检查计划的同时,协调抓好本级和
基层税务检查计划的落实,不能多头重复安排检查。税务检查计划必须及时(按月或
季)报上一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备案,上级税务局及其稽查局应对下级税务局及其稽
查局的税务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
三、要严格控制税务检查次数和检查时间、各级税务机关要按总局要求,对同一
纳税人的专项检查每年最多进行2次(包括各级税务机关对专项检查的抽查和复查);
对每一纳税户的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要在规定的检查次数和时间内,提高
检查的质量和效果,检查结果在辖区所属系统内的有关部门及时传递,相互认可,信
息共享。
四、对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贯彻情况要进行检查,落实奖惩。各级税务机关对通
知的贯彻落实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并列入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内容,对不顾大局,违
反命令,未列入检查计划而擅自进行检查的,或在稽查中失职、渎职的,要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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