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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0]144号颁布时间:2000-08-01

     2000年8月1日 冀国税发[2000]14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 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0]1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原已经核发的税务检查证(含涉外税务检查证),由各市稽查局按登记底 册,全部收回旧证上交省局稽查局销毁后,再换发新证。   二、税务检查证的发放范围具体包括:   (一)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从事税务稽查工作的税务人员;   (二)县(市、区)国家税务机关所属税务所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税务人员;   (三)县(市、区)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专门从事涉外、退税检查的税务人员;   (四)省级、市级和县(区)级国家税务局领导,省级、市级国税机关负责税收 征管、法制、税政、涉外、迟税、审计和县(市、区)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税政和发 票的税务人员。   三、各级国家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要与有关部门配合,严格执行修订后的《税 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不得任意扩大税务检查证发放范围,对符合换发和领用税 务检查证发放范围的造表登记、报经主管稽查的局长审批后,到省局稽查局办理。   四、换发税务检查证的时间安排。各市国家税务机关所属稽查局,对符合税务检 查证发放人员,要认真调查摸底,并按《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登记造册(一式 三份,省、市、县各一份),于8月31日前完成,上报省局并领取税务检查证内芯 纸;9月1日至9月10日,打印税务检查证内芯;9月11日至9月底,旧证交回 省局缴销,新证加盖税务检查证专用印章,并将新证发放使用;同时将税务检查证换 发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局稽查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 项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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