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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0]195号颁布时间:2000-10-12

     2000年10月12日 冀国税发[2000]19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0]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规 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下列案件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10日内向省局报告:   (一)单位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抗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聚众抗税,或者冲击,打砸税务机关,或 者围攻、殴打税务人员,或者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   (三)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五)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25份以上 的;   (六)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上的;   (七)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在25份以上的;   (八)非法出售其他发票,或者伪造、擅自制造其他发票,或者出售伪造、擅自 制造的其他发票,份数在100份以上的;   (九)违法数额、数量不足上述所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已经造成税款损失50 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违法数额、数量不足上述所列相关规定的标准,但涉及税务人员徇私舞弊 问题并且已经造成税款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二、下列案件应当白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20日内向省局报告:   (一)违法数额、数量达到前款所列规定标准,但对违法性质认定问题存在分歧 意见的;   (二)初步查证的违法数额、数量尚未达到前款所列规定标准,但具有重大违法 嫌疑或者线索的;   (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为重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或者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并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判处罚金、没收财产 在20万元以上的。   三、前两款未明确列举,但属于下列的案件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之日起30日内 向省局报告:   (一)在省辖市或者在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新类型案件或者具有典型意义和研究价值的比较重大的案件;   (三)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或者省国家税务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案件。   四、发现或者接到需要向省局报告的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报告,随后每 15日报告一次查处进展情况,结案后7日内报告全案查处情况。当事人申请行政复 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复议决定、诉讼裁决后7日内报告有关情况。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随时了解处理情况并及时报告。   省局特别指定报告期限的案件,按照指定期限报告。对紧急或者特别重大的案件, 应当按省局要求及时报告。   报告案件要填写《大案要案情况报告表》,要有报告单位的具体意见,加盖公章 或者领导签字,并附送详细的案件情况和查处情况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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