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0月20日 冀国税发[2000]20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0]16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制定税务稽查业务公开的实施办法,完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执法效率
和稽查质量。
二、根据《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规定,明确税务稽查业务各环节各岗位各程
序应公开的具体内容和稽查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应依照法律、法规履行的告知义务的内
容。
三、依据税务稽查业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告知事项的内容,确定相应稽查业务公
开或告知的时间或期限及形式和方法。
四、将《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税务稽查工作和稽查人员素质
的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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