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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0]210号颁布时间:2000-11-01

     2000年11月1日 冀国税发[2000]21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2000]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局稽查局要根据稽查工作重点,制定税务案件复查计划,报请市局主管 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各市局稽查局要明确稽查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税务案件复查工作。   三、各市局稽查局要每年组织税务案件复查,通报复查结果,并列入税务稽查工 作考核内容。   四、各市局稽查局要将组织税务案件复查情况及时上报省局(稽查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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