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25日 冀国税所发[1998]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
工作意见的通知》(银发[1998]5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
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40号文件规定,已划归农村信用合作
社管理的城市信用社,由于只是隶属关系的改变,企业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
新划转的城市信用社,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暂不执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财务、税收政
策,仍执行原城市信用社相关财务、税收规定。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8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
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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