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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所发[1998]25号颁布时间:1998-11-10

     1998年11月10日 冀国税所发[1998]2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财商字[1998]30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 农村信用合作社应收未收利息的核算年限,仍按城市、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规 定的期限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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