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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8]30号颁布时间:1998-03-19

     1998年3月19日 冀国税发[1998]30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为有效地开展税务稽 查工作,确保稽查办案质量,经省局领导研究决定,成立省国税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 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省国税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稽查工作的副局长 担任,成员由稽查局局长、办公室(主管法制)主任、税政一处处长、税政二处处长、 税政三处处长、涉外处处长、退税处处长、征管处处长、计会处处长、监察室主任、 稽查局主管审理的副局长等组成。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稽查局, 办公室主任由稽查局长兼任。   二、职责范围   省国税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对省国税局稽查局直接组织查 处或协查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二是负责对下级国税局稽查局立案查处的大案、 要案以及疑难案件的复核审查。   三、工作程序   省国税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对需要省国税局 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由稽查局报请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将需要审理案 件的主要内容通知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审理委员会会议对提交讨论的案件进行审理 定案,稽查局根据审理委员会议决定,起草(审理报告》和《税务处理决定书》,履 行报批手续后,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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