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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8]32号颁布时间:1998-03-23

     1998年3月23日 冀国税发[1998]3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 认真组织好学习和试行工作,并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稽查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稽查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关于河北省国家税务系统档案管理办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税稽查机关在稽查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各环节形成的有 法律效力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资料、视听和计算机可读取转换资料的整理、立卷和 归档,稽查档案的保管、利用和销毁等,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全省各级国税稽查机关按照规范、统一的要求,对稽查档案实行科学管 理,逐步采用计算机技术和光盘技术等现代化科学手段,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充分发 挥其应有作用。   第二章 稽查档案资料的内容   第四条 立案案卷应具备的资料:   (一)案卷必备资料:   1.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   2.税务稽查报告;   3.审理报告;   4.执行报告;   5.立案审批表;   6.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7.税务稽查查补、退税款计算单;   8.税务稽查底稿或者证据材料。   (二)根据案情需要,还应具备的资料:   1.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2.限期改正通知书;   3.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   5.审理委员会意见,审理记录;   6.税务稽查通知书或者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调取帐薄资料清单;   7.询问通知书;   8.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9.退税(抵税)申请审批确认书,抵缴欠税通知书,申报(缴款)错误更正通 知书;   10.税务协查函,税务文书送达委托书,税务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委托书;   11.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资料的通知,价格信息查询登记表,关 联企业业务往来调查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关联企业交易业务查核 调整呈批表;   12.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13.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审批表,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查封商 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纳税保证金专用收据,解除 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14.催缴税款通知书,扣缴税款通知书,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及拍卖 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15.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边控对象通知书,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申请 表,阻止欠税人出境撤控通知书;   16.建议补充稽查书;   17.停止出口退税建议书;   18.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   19.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凭证、销项凭证稽核检查记录和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 稽核检查记录;   20.普通发票稽核检查记录;   21.违反税收管理行为检查记录;   22.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   23.证人证言或调查笔录;   24.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证据资料复制单,发票换票证;   25.税务协查回函,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   26.听证笔录,听证报告;   27.陈述、申辩笔录;   28.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非立案的稽查案卷,应具备的资料:   (一)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可依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但下列资料不包括在内:   1.立案审批表;   2.审理报告;   3.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   4.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书;   5.涉税案件移送意见书。   (二)查无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具备下列资料:   1.税务稽查结论;   2.税务稽查通知书或者调取帐薄资料通知书、调取帐薄资料清单;   3.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三章 稽查档案资料的立卷和归档   第六条 税务稽查案件终结后,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当统一送交审理 部门整理,于结案后的60日内立卷归档。   第七条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装订,一案一卷,统一编号。   第八条 卷内文书资料按照处理结论、工作报告、往来文书资料、有关证据材料 等顺序归类排列。要求结论性文件在前,依据性文件在后;证据按作用大小,主证在 前,辅证在后排列,具体排列顺序原则上可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次序执行。   第九条 案卷封面内容包括:案件编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检 查日期,检查所属期间,立卷入,立卷日期,保管期限等。封面内容应当以毛笔或者 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也可以打印。   第十条 卷首要设制目录,目录内容包括:资料序号,资料名称,页次,经办人 等。案卷目录应当以毛笔或者钢笔书写,也可以打印。   第十一条 有关卷内资料的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备考表应当置于卷尾。   第十二条 卷内资料应按照排列顺序编制序号。装订的案卷,应当在每页文字材 料的右上角、双面材料背面的左上角编写页号;视听资料、计算机可读取转换资料等 应当单独存放在卷盒、像册中,并制作说明书,注明其所属案件名称及编号、资料内 容、制作人、制作数量、制作时间等;同时在装具上或者资料背面逐件、逐盒(盘) 编号,此编号应当与文字资料的编号相对应,并在案卷目录表中记载。   第十三条 整理装订案卷资料时要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文件应当裱糊;装订区域 过窄的应当贴边加宽;字迹扩散的应当复制与原件一并立卷,传真件以复印件立卷归 档。卷内资料按分类用彩色隔页纸隔开。装订的案卷应当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用线 绳结扎装订,结头在背后,要求达到上齐、下齐、右齐,结实、美观。   第十四条 案卷立好后,应当按照科学实用、便于查找的方法,进行系统的排列 并建立检索工具。   第四章 稽查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下列期限保管:   (一)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 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15年;   (三)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 管期限为10年。   第十六条 税务稽查档案可由县以上国税稽查机关保管两年后移交本级国税机关 档案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 税务稽查档案的保管和利用,要有严格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税务 稽查档案管理制度、税务稽查档案室阅览制度等。   第十八条 县以上国税稽查机关应当配备档案室和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统 一配备档案柜、档案盒和必要的保管设备。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部门要对档案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帐物一 致。如有破损或者字迹失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磁带资料应当每半年左右重新卷 绕(倒带)一次,计算机软盘等应当定期作拷盘处理,保证按期保存、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档案资料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库存、利用、销 毁等情况要及时进行登记和统计。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税务稽查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稽查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鉴 定,严格审查,编制稽查档案销毁清册,报经批准后销毁。   销毁稽查档案时,稽查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派员监销。参加监销人员在销毁 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书面向本 单位领导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市国税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补充规定,并报上级主管机关 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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