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1月28日 冀国税函[2001]38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
81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补充规定如下:
一、2002年1月1日前各会计核算单位核算转入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的
欠缴税金时,所填制的“账外核算欠税结转清单”必须报经县(市、区)级国税局局
领导签字批准。
二、“上解凭证汇总单”编报内容的调整,由各市局根据修改内容自行确定。
三、各单位领导对这次欠缴税金的修订要引起高度重视,此次对欠税在时间上做
出界定有其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领会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对于2001
年5月1日前的欠税要进行认真的核实、反映,一经确认,账外欠税只能减少,不能
增加。对不如实反映,被查出的欠税一律统计在当年新欠中,并依据新《征管法》追
究有关人员责任。
以上请抓紧布置,认真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欠缴税金核算方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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