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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176号颁布时间:2001-06-13

     2001年6月13日 冀国税函[2001]17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国税函[2001] 3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领到新版专用税票后即可启用,现存的原版涂炭专用税票可继续使用至 2001年7月底。从2001年8月1日起,必须全部统一使用新版专用税票,同 时原版专用税票一律废止并全部上缴。废止的原版专用税票的清点、缴销工作必须按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于2001年9月底前全部清理上缴 省局计财处。省局将依据票证管理规定对各市进行核查,请各市局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改版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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