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13日 冀国税发[2001]4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
的通知(国税函[2000]184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原河北省国
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有关建设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目前,总局正在制定新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待新办法下发后省局再结合实际情况修
订下发新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办公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暂行规定》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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