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2日 冀国税所发[1998]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发[1998]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减免税审批权限按照
省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办法》规定(冀国税二发[1995]59号)
执行,即: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报市国税局审
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报省国
税局审批,年度减免所得税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国家税务总
局审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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