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试行剪贴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6]125号颁布时间:1996-12-10
1996年12月10日 冀国税发[1996]12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堵塞管理漏洞,有效遏制利用发票偷、逃、骗税问
题的发生,根据省局电算化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全省试行剪贴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剪贴发票的试行工作。剪贴发票是
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有效手段。为切实搞好剪贴发票
的试行工作,一是各级国税机关对试行剪贴发票的工作,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
领导,把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采取有利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抓出成效。二是对
剪贴发票工作要广泛开展宣传,取得社会各界方方面面的理解和支持;同时要搞好税
务内部和用票户使用剪贴发票的培训工作,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各市国税
局要根据本地情况,选好试行业户的范围,安排好剪贴发票的印制,确保业户按时使
用剪贴发票。四是各市要加强对试行业户的监督检查,了解掌握剪贴发票的运行情况,
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注意总结积累经验,为进一步推广打好基础。
二、剪贴发票试行范围及时间。根据剪贴发票的功能和特点,剪贴发票先在那些
财务制度不健全、用票量相对少,且易发生问题的重点行业和企业中试行,其范围为
汽车维修、机动车配件、加油站、金银珠宝首饰、乡镇工业和承包租赁企业。试行时
间分为三步。(一)从1996年12月至1997年6月30日为准备工作阶段;
(二)1997年7月1日到1997年底为试行阶段;(三)1998年上半年为
总结验收和推广阶段。
三、剪贴发票的式样及印制。
1.剪贴发票是在原发票的下方或左方增加“剪券”(发票联)和“贴券”(记
帐联或存根联),使其形成上下或左右两部分。上部或右部为发票,内容、式样不变,
下部或左部印有锯齿状的几组金额数字。使用剪贴发票时,将发票联上的“剪券”
的几组数字按填开金额剪下,贴于“记帐联”或“存根联”上,使其填开金额与剪贴
金额相一致,否则视为无效发票,从而防止“大头小尾”发票和涂改发票的现象发生。
2.剪贴发票式样(附后),由省局统一制定,分为剪贴券在发票下方和左方两
种,其作用是一样的,各市可根据情况选其一;剪贴发票的联次原则为三联,各市可
根据管理检查的需要自行确定三联(存根联、记帐联)的位置,个别需要用两联或多
联次的,其发票联必须是复写的。剪贴发票每本为25份。
3.印制剪贴发票时,发票联仍使用防伪水印纸,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套印红
色荧光油墨并在发票联左下角加套一组荧光油墨的发票号码,以防假冒剪券现象的发
生。发票的印制是发票管理的源泉,各市要切实把好印刷质量关,同时要加强对发票
库房的管理,确保发票的安全。
附:发票票样2件
河北省×××市商业销售发票(三联剪贴式)
发 票 联
客户名称:
税 号 年 月 日
品 名 规 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 额 说明 第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二
联
本票为剪贴发
票发票联大写 付
金额与剪券剪 款
留的金额相符, 方
合计人民币 否则为无效发 收
(大写) 票 执
开票单位 (章)
河北省×××市商业销售专用发票(三联裁剪式)
发 票 联
( )
客户 年 月 日 国字 No 0000000
名称: 第
品 名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 金 额 二
万 千 百 十 元 角 分 联
发
票
大写金额 ¥ 联
开票单位(章) 开票人:
说明:本票为裁剪发票、发票联大写金额与剪券剪留的金额相符,否则为无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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