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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的意见

冀国税发[2001]36号颁布时间:2001-02-26

     2001年2月26日 冀国税发[2001]36号   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的税务稽查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税务稽查工作的部 署和指示,在规范执法行为,强化基础管理,提高稽查质量,加大稽查力度,打击偷 骗税违法活动,维护税收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深入发展,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的斗争越来越激烈和 复杂,在这种新的形势下,税务稽查部门作为税务机关打击偷逃税的主要力量,任务 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税务稽查工作不仅不能削弱,而且需要加强,为全面改进 和加强税务稽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必须确立以提高稽查质量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当前, 从认识上要解决三个问题。   (一)稽查工作的重心要正确把握。稽查工作重心要转到强化执法效果,加大执 法力度,提高稽查质量上来。过去由于受过分强调提前、超额、全面完成税收任务思 想的影响,省、市、县三级稽查层层承担任务,以查处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入库 数为硬指标来衡量稽查工作的好坏,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稽查的职能作用的发挥,影响 了稽查质量的提高。各级稽查局要依法认真抓好各项税务检查工作的落实,对偷逃税 案件严格依法查处,严厉打击。通过稽查的震慑作用,使广大纳税人受到教育,依法 纳税意识得到加强,从而促进税收环境的改善和税收质量的提高。   (二)稽查工作的职责要正确定位。税务稽查工作的职责主要是:一要通过严肃 查处涉税违法案件,教育广大纳税人增强纳税的自觉性,促进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 二要通过税务稽查,及时发现和反馈征管工作中的漏洞,促进征管质量的提高;三要 通过查处涉税案件,及时发现和反馈税务干部中存在的问题,促进税务干部政治业务 素质的提高。税务稽查的奋斗目标是:征管质量不断提高,税收环境越来越好,偷逃 税问题逐年下降,稽查查补税款相对数额越来越少。   (三)稽查工作的成绩要正确评价。考核稽查工作的好差既要看稽查查补了多少 税款,更要看其职责的履行情况,要将提高稽查工作质量、结案率、罚款率、入库率、 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率等方面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   统一思想,不仅涉及全体稽查人员,各级国税局的领导更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这样,才能进一步加强对稽查工作的领导,把握稽查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突出重点,明确任务   为更好地履行稽查职责,发挥外打偷税、内堵漏洞的作用,必须突出稽查重点, 合理使用力量,狠抓工作落实。   (一)各级稽查局要以查处大要案件为重点。对重大涉税案件,各级稽查部门要 组织力量,严肃查处,给违法犯罪分子以严厉打击。各地每年都要办几起性质严重, 社会影响大的涉税案件,查处结果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以增 强税务稽查打击涉税犯罪的震慑力。   (二)省、市局要取消指令性稽查查补收入任务,只下达稽查查补收入指导性指 标。县区局应将收入任务全部下达到征收单位,稽查局查出的查补收入视同所查征收 单位的任务。   (三)各市稽查局要承担一定数量的直接稽查任务。目前,各市稽查局主要承担 系统管理、专案检查、复查抽查任务,要继续狠抓落实,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同时为了加强对重点纳税人的监控,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各市稽查局要充分发挥人员 精、素质高的特点,有计划地对县区重点行业、重点纳税户进行专项检查,发挥“上 查下,力度大”的威力,取得更好的稽查效果。深化征管改革后,各市稽查局要认真 研究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措施,确保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各县、区稽查局要承担各类稽查任务。在专业化征管格局和信息化纳税评 估形成之前,县(区)稽查局要对辖区所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按账核实征收的小规 模纳税人进行日常、专项和专案稽查,年稽查面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50%,按账 核实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的50%。对“三类重点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随着征管 改革的深入,逐步调整职责,实行一级稽查。   三、健全机构,理顺关系   稽查机构的设立和配置应与其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在市、县(区)局机构改革时, 明确市、县两级稽查机构,统一机构形式,合理确定稽查人员比例,逐步在全省范围 内规范稽查工作体制。进一步理顺稽查局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建立信息共享、信 息传递与工作配合责任制,确保征、管、查信息传递顺畅,使各部门各环节形成一个 协调运转的有机整体。建立稽查各岗位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各司其职,相互支持,相 互制约,形成合力。同时,进一步加强与地税、公安、银行等单位的联系,健全信息 交流渠道,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严格落实制度,提高稽查质量   提高稽查质量,必须有严格制度规范稽查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当前要下功 夫抓好以下制度的落实;   (一)严格稽查执法程序。各级稽查局要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严格按 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要求开展工作,做到岗位职责明确,工作程 序清楚,不得简化程序走“捷径”,影响办案质量。   (二)严格稽查执法标准。对涉税违法案件,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和国家税务 总局稽查局的《偷税案件行政处罚标准(试行)》进行处罚,不能擅自降低标准。要 采取得力措施,努力提高稽查处罚率。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是否正确规范使用稽查文书,直接影响稽查质量的高 低,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培训,做到稽查干部人人会正确使用。各地要将此项 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并采取措施加以促进。省局每年对全省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情况进 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四)按规定使用办案补助经费。各单位对拨付的稽查办案补助经费,要严格按 总局有关规定使用,保证稽查办案支出,及时兑现群众举报奖励,不准挪作他用,做 到专款专用。   五、加强执法监督,提高队伍素质   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是防止税 收执法部门滥用权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税务稽查处在反偷逃税 斗争的最前沿,相对征收、管理环节是最后一道关口,履行税收执法的重要职责,必 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税务稽查权的正确行使。   (一)严格落实“四分离”制度。市稽查局和大的县(区)稽查局内部,要在选 案、稽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上,实行机构、人员、职责分离,其它县(区)稽查 局因人数少,不能实行机构分离的,也要实行人员、职责分离,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 机制。   (二)认真落实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各级税务机关组织的专项检查,业务部门提 出计划和方案,由稽查局汇总后报经税务局长审批后组织实施;对同一纳税人的专项 检查每年最多进行2次;对每一纳税户每次的检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天,避免多 头重复检查,克服检查的随意性。   (三)实行案件抽查、复查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复查制度,上对下的抽查 面,一般不少于5%。各单位应根据查处案件工作量的大小,适当确定本级的复查数 量或率,一般不少于5%。   (四)推行稽查工作的公开监督制度。全省要结合税务公告工作,实施政策公开、 程序公开、稽查查处结果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及被查户的监督,以树立公平、公正、 廉洁的稽查形象。   (五)建立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结合人事制度改革,与征收、管理配套制定责 任过错追究制,并严格抓好落实。   (六)努力提高稽查队伍素质。各级稽查局要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教育管理,加强 业务培训,重点抓好税收政策、相关法律、稽查业务、财务会计、计算机、金税工程、 CTAIS软件、发票协查系统等的培训,注重开展业务交流和研讨,不断提高稽查 干部的素质,以尽快适应严格依法治税的新形势,努力建设一支“公正廉明、政治过 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稽查队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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