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71号颁布时间:2001-03-15
2001年3月15日 冀国税函[[2001]7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的通知》(国税函
[2001]151号)要求,省局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改《税务稽查
机构查补收入统计表》月报为季报。现将季报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本通知所附
《填报说明》的要求认真填列,并于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送省局(稽查局)。原冀
国税函[1998]12号文同时废止。
《税务稽查机构人员、装备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
况统计表》和《税务稽查机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仍按原报送规
定执行。
附件:1.《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季报)
2.《税务稽查机构查补收入情况统计表》(季报)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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