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15日 冀国税外发[1994]5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
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
如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年退还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委托市、地区国家税务局审
批。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年退还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
省国税局审批。对按季预退税款的,应于季度终了后10日前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年
终清算。
三、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退税情况上报省国税
局备案。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
限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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