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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外发[1994]8号颁布时间:1994-10-07

     1994年10月7日 冀国税外发[1994]8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 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 下意见,请依照执行。   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的1994年期初库存已征税款进行认真审核、严防 弄虚作假、扩大或虚报已征税款。   二、对外商投资企业既增加税负,又动用期初存货的,应分别计算抵扣的已征税 款,即其多缴纳的税款先抵扣已征税款,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 第019号文规定计算动用存货已征税款,直至抵扣完为止。计算公式为:   动用存货已征税款=动用存货金额×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4年 期初存货余额   三、外商投资企业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应写出申请,连同有关会计资料报 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对未申报或申报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处理。   四、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审批权限、比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冀国税外发 (1994)5号文件执行。   二、要建立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分离和处理情况的统计制度、分企业设置台帐,并 于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情况上报省国税局涉外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 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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