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冀国税明电[1996]20号颁布时间:1996-06-05

     1996年6月5日 冀国税明电[1996]20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我省国、地 税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统一时间、统一制作材料、规格、统一收费价格和两证一号的 实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经省国、地两局研究,对纳税人实施核发换证的时 间统一从7月1日开始,任何单位不得提前。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保证 纳税人识别号的一致,各地国、地税务局要邀请技术监督局,实行合署办公,统一换 证。   二、关于纳税人识别号行政区域代码。根据各市、地国、地税直属分局管辖纳税 人的范围不一致的实际情况,防止同一纳税人出现两号和重号的问题,除各市、地的 开发区和唐山的汉沽、芦台使用纳税人所在市、地的行政区域代码(即第五、六位为 “00”码)外,其它一律使用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码,不得随意更改。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