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21日 冀国税发[2000]16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
00]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对单项固定资产修理
(包括房屋的装修)支出超过50万元的,应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本办法规定处理,如有特殊情况,不增加固定资
产价值,或在5年内摊销的,必须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本办法有关批准税前扣除的事项,其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省局制定的相关办法
执行。
三、纳税人劳动保护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按我省有关
规定执行。
四、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税前扣除的事项,
纳税人可以委托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审核。受委托人要出具委托证明,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时,可要求纳税人附送税务机关认可的中国注
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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