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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4]13号颁布时间:1994-09-29

     1994年9月29日 冀国税发[1994]13号    各市、地区、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90号《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 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 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90号文件的规定。国税发 (1994)190号文件是继国务院国办发(1993)87号文件之后,就中央、 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又一重要文件,这是确保税制改革 顺利实施和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对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高效运行, 以及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将发生重要作用。因此,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一 定要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税收征管范围和征管权限办,维护 正常的税收秩序,确保税收任务的完成。   二、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国家税务总局190号文件刚下发,各级国家税务 机关要进行广泛、深入、细致的宣传辅导工作。一是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文件 的具体精神和内容,说明国税系统担负的任务和负责税收管理的权限,取得他们的理 解和支持;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特别是工商、银行、公检法、审计和企业主管部门 的联系协作,取得工作上的支持与配合;三是对广大的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重点要 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宣传辅导。使他们增强纳税意识,了解两个税务机构的征管范 围和税收管理权限,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密切与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关系。税务机构分设后,两个税务局的工作性质和 工作目标是一致的,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主动与地税局密切配合,在工作上相互支持、 团结协作,不要在非原则问题上争论不休。在工作职责、征管范围等方面有不同意见 时,要主动与地方税务局协商,求得问题的妥善解决。   四、有关业务问题。1.普通发票。在新的发票监制章式样未下发之前,凡普通 发票使用完的,可用原发票监制章少量印刷一部分(用量掌握在年底),防止造成浪 费。2.纳税人税务代码。现行税务代码为15位码,前10位为纳税人所在省、市、 县(区)及性质行业码,后5位为纳税人自然顺序码,对已登记业户的代码不再分 配,对登记剩下的后5位代码,由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分配, 并将分配情况逐级上报省国税局。   五、各级国税局在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190号文件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 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工作中有什么好的做法、经验及问题要及时向省国税局反 馈。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建立后税收征管有关问题处理意见 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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