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河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及下达全省出口企业分类名单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8]111号颁布时间:1998-07-20

     1998年7月20日 冀国税发[1998]11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 税发[1998]95号)转发给你们,并依据近年来出口企业的实际出口退(免) 税情况,将我省出口企业分类名单下达给你们,请各市紧紧围绕“以退促收“这一工 作重点、在严格遵守有关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做好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后的退税工作, 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外贸事业的发展。 附件1:全省出口企业分类名单表(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