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秦皇岛浅野水泥有限公司免征利息予提所得税的请示
秦国税外发[1998]20号颁布时间:1998-09-12
1998年9月12日 秦国税外发[1998]2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秦皇岛浅野水泥有限公司接受日本输出入银行的委托,对贷款利息免征予提所得
税问题向我局提出申请,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秦皇岛浅野水泥有限公司是中日合资经营企业,年产高标号硅酸盐水泥138万
吨,1997年建成投产,工厂建设总投资16.2亿人民币,日方投资70%。
该公司建设期间资金方面得到日本输出入银行的大力支持,从该银行贷款1.2
亿美元,全部用于浅野公司的工厂建设,以每一偿付期的浮动利率(LIBOR)减
0.125%计算并支付利息,贷款期限为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是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6)29号文件规定,日本输出入银行被列举为在我国免征预提所得税的银行,
该银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征预提所得税。
鉴于上述情况,我局同意日本输出入银行对浅野水泥有限公司的贷款利息免征预
提所得税。
妥否,请批示。
附件:贷款合同副本,企业免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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