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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加油站行业实行全票制管理的通知

冀国税征发[1998]13号颁布时间:1998-07-07

     1998年7月7日 冀国税征发[1998]1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加油站行业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加油站行业实行全票制管理制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票制”即按销售业务逐笔开具发票。对加油站行业实行全票制,是继加 封措施之后对加油站采取的又一控管措施。其目的是要对加油站的销售情况实施更加 有效地监控。   二、实行全票制后,加油站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复式帐,并凭票记帐,据实申报纳 税。对建帐初期,帐簿资料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当地税务机关可按照抄 表数量、发票开具数额及其他有关情况资料实行核定征收,逐步取消定期定额征收。   三、加油站纳税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 保管和缴销发票。每月必须填报发票领、用、存月报表,连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 主管税务机关。   四、对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不开具发票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法规的纳税人,经 税务机关查出,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开发票的销售额没有如实申报纳税的按偷税 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地国税局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得纳税人和社会有关方面的 理解和配合,实行全票制期间要结合专项清查工作加大对加油站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 检查力度,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向省局反馈,为下一步在其 他行业推行全票制奠定基础。   六、本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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