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1日 冀国税发[2001]20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至2001年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
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5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
一、各市交通局车购办经办人员要到现场查验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辆的固定装置。
二、车主单位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计生委调拨单;
(二)省计生委证明信(函);
(三)车辆固定装置彩照两张;
(四)购车发票报税联;
(五)法人单位代码证;
(六)车辆合格证。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至2001年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免征车辆购置
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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