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审批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1]196号颁布时间:2001-06-22
2001年6月22日 冀国税函[2001]19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纳税人固定资产修理费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房屋的装修费)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办法》执行,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不再报税务机
关审批。企业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税收有关规定处理。
二、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度发生的修理费未审批处
理的也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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